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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精選2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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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精選2篇)

爲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爲,加強警示和宣傳,引導危險廢物規範化管理,2022年5月,生態環境部公佈了9件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藉助無人機航拍、羣衆舉報、“雙隨機”檢查、網絡搜索、部門聯動等方式發現線索,加強與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動配合,深入挖掘違法犯罪鏈條,嚴厲打擊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爲。

生態環境部對河北省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潞城分局、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河南省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廣東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陝西省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借鑑有關經驗做法,拓寬涉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問題線索的發現渠道,加大生態環境保護法律責任意識的宣傳力度。

具體內容如下:

一、河北省衡水市喬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廢舊電瓶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至5月,河北省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以下簡稱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在危險廢物排查整治期間利用無人機發現張舍村某私人養豬廠內存放有可疑廢品,執法人員前往調查時養豬廠大門緊閉、無人應答,遂向附近村民宣傳了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制度相關內容,鼓勵知情村民積極提供環境違法線索。

2021年6月24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接羣衆舉報,反映張舍村存在非法處置廢舊電瓶並外排電解液的情況,安平生態環境分局立即聯合安平縣公安局前往調查。

經查,舉報地點即爲原先無人機發現的養豬廠。養豬廠內有一玻璃鋼存儲池,存有約5噸舊電瓶拆解電解液,玻璃鋼存儲池滿後,未經處理的電解液通過塑料管和抽水泵排入廠區東南角的旱廁內,現場檢查時有一人正在拆解廢舊電瓶。同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將未拆解及拆解後的廢舊電瓶與電解液妥善轉移貯存。根據《衡水市生態環境局安平縣分局生態環境污染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對舉報人獎勵10,000元。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喬某等人非法處置廢舊電瓶的行爲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7月12日,安平生態環境分局將該案移送至安平縣公安局,安平縣公安局於當日正式立案。安平縣人民檢察院於11月26日依法向安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計劃就案件生態損害賠償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啓示意義]

在危險廢物非法排放、傾倒、填埋、處置等案件頻發的城鎮、農村、非工業區等偏僻區域,有針對性地宣傳舉報獎勵制度可以有效調動公衆參與積極性,依靠人民羣衆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爲,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水平。

二、山西省長治市孫某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日,山西省長治市生態環境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生態環境分局)接到長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以下簡稱潞城公安分局)線索移送函,反映有人涉嫌在某工廠內非法傾倒“低餾分”工業廢液,潞城生態環境分局和潞城公安分局執法人員立刻開展摸排調查,發現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的焦油儲存池內殘留有少量淡黃綠色不明液體,儲存池未做防滲處理;另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有淡黃色不明廢液。經鑑定,上述兩工廠池內液體屬於液態廢物,均爲危險廢物(HW39含酚廢物)。

經查,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上述工業廢液由孫某某夥同牛某某、秦某某以給“好處費”的方式聯繫潞城區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3名當地人尋找地點傾倒。至案發時,傾倒於店上鎮赤頭村原福興化工廠焦油儲存池化內約1800噸的廢液已基本滲漏至外環境。經鑑定評估,非法傾倒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金額爲1400餘萬元。史回鎮金通焦化廠廢水收集池內的廢液在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局、屬地鎮政府和當事人全程監督下,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過磅稱重後妥善處置,共計160。1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潞城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將該案件移送至潞城公安分局立案查處。2022年1月25日,潞城區人民法院對潞城區本地3名聯繫傾倒場所人員作出刑事判決:郭某某、辛某某、張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4萬至1萬元不等。

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孫某某、牛某某、秦某某等人另案處理(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同時,潞城區人民檢察院對涉案河南省新鄭市鑫正樹脂有限公司及其29名涉案人員(包括駕駛員、押運員)向潞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啓示意義]

執法過程中,針對未知來源液態廢物,根據《固體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34330—2017)嚴格區分“廢水”和“廢液”。開展檢測鑑別後,針對具有危險特性的,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298—2019)等科學分類,便於合理、合規處置。

三、浙江省杭州市二十六家鋼管租賃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廢礦物油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生態環境局在對浙江美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近三年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中廢礦物油轉移量爲零,進一步調查發現該企業的廢礦物油最終去向爲鋼管租賃公司。根據浙江省生態環境廳與浙江省公安廳違法線索互通共享協作機制,杭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將這一涉嫌違法行爲線索通報杭州市公安局。

經查,杭州市鋼管租賃行業存在非法使用廢礦物油塗刷卡扣、螺釘等部件以防鏽翻新的行業潛規則,機械廠的廢礦物油由專人收購後運往收集暫存處理窩點,鋼管租賃公司從窩點處長期購買廢礦物油。經溯源排查,線索共涉及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包括杭州富陽明盛鋼管租賃服務部、杭州臨安聞達鋼管租賃站等26處非法處置廢礦物油窩點。各窩點塗刷作業區場地未採取硬化和防滲措施,經採樣檢測,土壤樣品中的石油烴等指標超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對應限值,該非法處置行爲造成環境污染。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相關單位非法處置廢礦物油的行爲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6月,杭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屬地公安機關。杭州市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公安局分局於當日正式立案偵查。截至12月上旬,杭州市臨安、臨平、富陽等9個區、縣(市)人民檢察院已對55人提起訴訟。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各地生態環境局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工作有序開展。

[啓示意義]

“雙隨機”是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日常執法檢查的主要手段,對日常檢查中發現的可疑線索進一步深挖調查,可以發現涉嫌環境違法犯罪的線索,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4、福建省福州市朱某某等人涉嫌利用廢棄礦坑跨區域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2日,福建省福州市福清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福清生態環境局)接羣衆反映稱福清市某廢棄礦坑內被傾倒疑似工業固體廢物。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勘察,發現廢棄礦坑內水體呈淡藍色,伴有刺激性氣味,現場有灰色粉末遺留。福清生態環境局商請公安機關介入調查。

2021年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查明涉案灰色粉末來自福建省三明市建寧縣,疑似涉及危險廢物跨市轉移。同日,福清生態環境局向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報告,並提請福建省生態環境廳介入。經查,涉案固體廢物爲福建佰意達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鋁渣提煉鋁錠產生的二次鋁灰,自2021年5月11日起該公司已轉移約100噸至福清市。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二次鋁灰屬於危險廢物。

事發後,福清生態環境局立即配合當地鎮政府開展礦坑封閉、周邊飲用水監測、礦坑廢水防溢出等環境應急工作,並主動與當地新聞媒體對接,通過省級電視臺、當地報紙等媒體加強宣傳報道,並會同當地鎮政府逐戶走訪周邊羣衆,避免引發恐慌。目前,福清生態環境局正在委託編制生態治理和修復方案,生態修復和損害賠償等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之後開展。福清市人民政府組織專題會議研究,由市財政先行墊付應急處置費用開展生態治理和修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朱某某等人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爲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6月1日,福清生態環境局將該案正式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並抄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福清市公安局於當日刑事立案。7月,福清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審查。11月3日,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啓示意義]

面對固體廢物傾倒等環境突發情況,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除配合屬地政府加強環境風險管理及污染防治工作外,可通過與地方媒體及周邊羣衆溝通,加強宣傳報道,加大信息公開,多渠道保障周邊羣衆合法權益。

五、河南省濮陽潤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河南省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梳理早期查處非法酸洗減線油類案件時,通過工商註冊和環評文件發現濮陽潤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環評爲倉儲轉運項目,無生產工藝,但自2020年以來採購了大量硫酸。經調查,該公司私自增加硫酸白土洗油工藝,涉嫌使用硫酸非法精製減線油,該工藝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HW34廢酸類及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類危險廢物。

2021年6月1日,執法人員發現涉案公司用貨車將產生的疑似危險廢物外運至某油田公司附近一院內,疑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6月2日,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商請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介入調查並組成聯合專案組。當日,涉案公司再次外運疑似危險廢物時,專案組立即前往現場,發現院內堆存有約100噸混黑色膠狀物質的土堆、42個酸洗油渣噸包、8個噸桶和1個廢白土噸包,經鑑定,均屬於危險廢物。目前,濮陽縣人民政府已妥善處置涉案危險廢物。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濮陽市生態環境局致函濮陽縣人民政府依法關閉涉案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爲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6月3日,濮陽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於當日正式立案,並於6月4日將3名涉事人員刑事拘留。目前,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已投案,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啓示意義]

環境污染類案件往往具有鮮明的行業特色和典型物質特徵,執法人員可據此結合辦案實際,進一步發現摸排出更爲隱蔽的違法線索,從而提高生態環境執法效能。

六、廣東省佛山市趙某某等人涉嫌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廣東省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在某短視頻平臺上發現有人發佈收購廢包裝桶視頻,結合辦案經驗和進一步調查,執法人員懷疑該短視頻背後涉嫌存在一條非法收購、處置廢包裝桶的犯罪產業鏈條,並立即將線索報轉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公安局指定屬地佛山市高明區公安分局(以下簡稱高明區公安分局)開展偵查。

經查,趙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在佛山市高明唐採塗料有限公司和佛山市國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收購盛裝過生產原料和化工產品的廢包裝桶,通過露天倉庫中轉,後運至肇慶市高要區的加工廠進行清洗和噴漆翻新。現場檢查發現,場地裸露土壤明顯可見藍色油漆覆蓋,涉案包裝桶供應企業的危險廢物產生及轉移記錄數據與實際情況不符。

2021年7月至9月,高明區公安分局聯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高明分局,在佛山市和肇慶市對非法處置廢包裝桶案件同步收網,共查封窩點2個,涉案企業2家。經鑑定,加工廠現場的貯存池廢液、桶裝廢液及部分廢空桶均屬於危險廢物,共約3。2噸。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的規定,趙某某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爲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8月15日,高明區公安分局立案。11月30日,高明區公安分局將案件移送至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7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向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中。

[啓示意義]

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各類盛裝化工原料或產品等物質的廢包裝物,產生單位要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危險廢物鑑別標準通則》(GB5085。7—2019)等文件主動識別或委託鑑定廢棄包裝物是否屬於危險廢物。廢包裝物屬於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規範化環境管理要求,妥善進行貯存、收集、轉移、利用和處置等。

七、重慶市永川區謝剛矸磚廠涉嫌跨區域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7日,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以下簡稱永川支隊)接羣衆舉報,反映有人將一車含油廢物傾倒在重慶市永川區一山溝裏。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檢查,在舉報地點發現大量含油廢物。

經查,涉案固體廢物爲中石化西南石油工程公司井下作業分公司位於四川省武勝縣合深4井項目試氣作業產生的含油泥漿(油基岩屑)。項目實際負責人楊某和安全員周某某將含油泥漿的處置委託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重慶國浩環保產業有限公司後,經層層轉包(均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重慶市永川區謝剛矸磚廠鄔某某、彭某某傾倒約34。55噸泥漿於該山溝中。此外,鄔某某還從其他地方運送了18。38噸的含油泥漿傾倒於謝剛矸磚廠的土坑中。經鑑定,兩處含油泥漿均屬於HW08類危險廢物。

根據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和四川省生態環境廳簽訂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永川支隊多次配合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赴四川省武勝縣、威遠縣、內江市等地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

[查處情況]

1、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2020年8月7日,永川支隊將案件移送至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2022年1月17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鄔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1天,並處罰金2萬元;彭某某、楊某、周某某等涉案7人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拘役3個月不等刑罰,並處罰金1萬元。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重慶市永川區生態環境局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向相關賠償義務人追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1,744,919元,並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開展生態修復。目前,兩處危險廢物傾倒地塊均已完成修復並通過驗收。

[啓示意義]

建立跨省級行政區域生態環境執法聯動機制和警務合作機制,可以在跨區域間形成打擊層層轉包異地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的合力,保障案件順利移送和偵查。通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及時追繳損害賠償金,推進生態環境修復工作。

八、陝西省安康市家振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涉嫌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8日,陝西省安康市生態環境局接羣衆舉報稱安康市家振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疑似非法處置危險廢物。5月19日,安康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公司涉嫌非法拆解廢鉛蓄電池,其生產區內有大量正在拆解的廢鉛蓄電池,經稱量覈實,共有廢鉛板66。77噸。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已根據《安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舉報獎勵實施辦法》對舉報人進行獎勵。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安康市生態環境局於2021年5月21日對該公司生產區內違法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廢舊鉛蓄電池)進行了轉移扣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公司非法拆解廢鉛蓄電池的行爲涉嫌污染環境罪。

2021年5月26日,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6月1日,安康市公安局刑事立案。8月26日,安康市公安局將案件移送至安康鐵路運輸檢察院審查起訴。目前,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已將案件定爲督辦案件。

[啓示意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廢鉛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相關單位需關注收集難的危險廢物,推動廢鉛蓄電池試點工作,強化廢鉛蓄電池收集轉運信息化監管,規範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

九、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傾倒廢油泥污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日23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靈武分局(以下簡稱靈武生態環境分局)接到羣衆舉報,反映有車輛在靈武市馬家灘鎮一荒沙地上非法傾倒廢油污泥。靈武生態環境分局立即會同靈武市馬家灘鎮派出所執法人員趕赴現場檢查,並於6月3日凌晨3時許,發現一處廢油污泥傾倒點,現場有刺激性氣味。

6月3日上午,爲進一步摸清傾倒現場情況,靈武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聯合馬家灘鎮和靈武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再次趕赴現場勘查,發現傾倒物爲90餘噸的黑色粘稠液體,佔地面積約100平方米。靈武生態環境分局立即向銀川市公安局報案,並向靈武市政府和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彙報情況。

經查,傾倒物來源於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產生的廢油泥。2021年5月30日,該公司副總經理李某某代表公司與張某甲簽訂協議,約定張某甲租賃該公司油罐並清理罐內沉積物。2021年6月1日至2日,在張某甲及張某乙的帶領下,郭某某等4人駕駛車輛將共計98噸油泥傾倒於靈武市馬家灘鎮。經鑑定,傾倒的油泥屬於危險廢物。

爲避免污染進一步擴散,靈武市政府、靈武生態環境分局和靈武市公安局立即開展應急轉移處置工作,現場共清運處置廢油泥和污染土壤約150餘噸。案發後,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李某某分別承擔危險廢物緊急處置費用20萬元和12萬元。

[查處情況]

1、處罰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靈武生態環境分局將案件線索移送銀川市公安局。2022年2月18日,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宣判:被告單位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判處罰金12萬元,主犯李某某、張某甲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10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其餘6名從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9個月不等的刑期,適用緩刑,並處罰金2萬元至5000元不等。同時,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對適用緩刑的6名從犯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案件審理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銀川鐵路運輸檢察院向銀川鐵路運輸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案件承辦人調解,寧夏華平科瑞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張某甲等人全部自願繳納了生態修復費用,公益訴訟起訴人的目的實現,撤回了公益訴訟。

[啓示意義]

對環境污染違法地點較爲偏僻的案件,線索來源和後期順利查辦離不開附近的羣衆。對於經查屬實的舉報線索,地方政府等部門應及時對接聯動,參與現場檢查、密切配合並保護、固定證據。

篇二: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爲有效震懾跨行政區域非法轉移、傾倒和處置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爲,指導基層規範辦案,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了第四批8個涉跨省級行政區劃的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件。這些案件中,有的非法跨省傾倒、填埋、處置危險廢物,有的將危險廢物簡單處置後以次充好或摻在產品中銷售,有的涉及長期從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黑色產業鏈的犯罪團伙。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緊密配合,暢通跨省違法犯罪案件的聯合執法工作機制,與公安和檢察機關相互協作,形成執法合力,根據羣衆和基層網格員的線索,跨省調查,追根溯源,有力震懾了涉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爲。

生態環境部對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生態環境局、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山東省德州市生態環境局臨邑分局、湖南省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北流生態環境局和陝西省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蒲城分局在案件辦理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對安徽、江蘇、廣東、浙江、上海、甘肅、寧夏、四川、山東等地生態環境部門協助調查跨省級行政區劃案件的做法提出表揚。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借鑑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辦理效率和質量。

第四批8個涉跨省級行政區劃典型案件具體內容如下:

一、浙江省湖州市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處置廢甲酯油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從小線索入手,斬斷跨多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鏈條。

2、持續重點打擊“散亂污”非法作坊。

[案情簡介]

2020年4月29日,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以下簡稱吳興分局)接到羣衆舉報稱,湖州市織裏鎮一非法小作坊常有刺鼻氣味飄出。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開展檢查,發現現場貯存有不明化學物質,部分原料溢流在場地上,伴有強烈的刺激性氣味。經鑑定,現場不明化學物質爲有機玻璃製造產生的精餾殘渣(以下簡稱廢甲酯油),屬於具有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數量約爲300噸。吳興分局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

經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系本案羣衆舉報的非法小作坊實際經營者)和鄭某某(另一收集點經營者)以400-500元/噸的價格從安徽滁州、宣城,江蘇鹽城等地的非法有機玻璃加工作坊收購廢甲酯油,經簡單處置,每噸加價200元轉賣給下游安徽燃料油收購商。收購商則將廢甲酯油以“重油”名義,按2700-3000元/噸賣至安徽各地瀝青攪拌站,最終被作爲“燃料油”使用,在焚燒過程中對大氣環境造成污染。

[查處情況]

2020年7月3日,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吳興分局將線索移送至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7月8日,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正式立案偵查。此後,生態環境部門多次配合公安機關趕赴江蘇、安徽等地,對涉及的上下游產業進行調查取證。截至2021年7月,已有32名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包括非法有機玻璃加工作坊等上下游人員),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檢察院已批捕11人,案件正在公訴階段。

[案件啓示]

強化危險廢物的源頭管控,創新環境違法行爲發現機制

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小作坊非法收集上游小作坊非法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簡單加工處置,再以“產品”名義出售,以次充好,存在較大的迷惑性和隱蔽性,需要各地強化危險廢物的源頭管控,尤其是危險廢物再利用產業的全過程監管。同時,小作坊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簡單,極易死灰復燃,且選擇地點較爲偏遠和隱蔽,日常監管難度較大,需要不斷創新環境違法行爲發現機制,加大對“散亂污”非法作坊的打擊力度。

二、福建、廣東聯合打擊孫某等人涉嫌跨省非法傾倒鋁灰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閩粵多次召開案件研判分析會並聯合執法。

2、快速判斷案情並上報,省廳派員支持。

3、網格監管及時發現環境違法行爲。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22日、24日,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漳浦生態環境局)分別接到漳浦縣兩個鎮的環保網格員反映有車輛疑似非法轉運、傾倒固體廢物。漳浦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初步判斷爲涉嫌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犯罪。爲防止證據遺失、嫌犯潛逃,執法人員聯繫屬地公安機關到場開展現場勘察、詢問調查,現場控制違法嫌疑人員、查扣轉運貨車。根據現場踏勘及調查詢問,初步認定轉運傾倒的固體廢物爲鋁灰(危險廢物類別爲HW48),約300噸,系由廣東省轉運至福建省漳浦縣傾倒。

鑑於案情重大,6月24日漳浦生態環境局啓動重大環境違法案件查辦機制,成立專案組並委託取樣,商請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並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請求支持。福建省生態環境廳第一時間派執法骨幹赴現場指導案件偵辦,同步向廣東省通報案情和協查需求。閩粵兩省立即啓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聯防聯控合作機制,聯合部署摸排和執法協作。

同時,漳浦縣各部門密切溝通配合,保障案件偵辦質量和防止次生環境污染。漳浦生態環境局負責線索甄別、證據採集,危險廢物鑑定及應急處置;漳浦縣公安局及時控制涉案人員,防止證據滅失、人員逃匿;漳浦縣人民檢察院引導偵查方向,提出偵查取證意見;案發地鄉鎮政府負責現場封控和看護。

7月26日至28日,在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和佛山、肇慶兩地生態環境部門大力支持配合下,漳浦生態環境局派出工作組開展危險廢物溯源工作。閩粵兩省生態環境部門先後召開4次研判分析會,共同研究涉案企業環評審批及驗收資料,商討案情和調查處理方向,明確工作路線、現場布控和證據收集固定等細節,並就危險廢物特別是鋁灰規範化處置利用相關規定、同類案件辦理經驗等方面進行交流。根據研判分析情況,兩省三地執法人員開展現場聯合執法,對涉案人員供認的企業和裝貨點位、運輸路線等逐個進行現場覈實,依法開展取證工作。

[查處情況]

2021年8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依法移送漳浦縣公安局。8月10日,漳浦縣公安局正式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啓示]

1、跨省協同“一體化”,形成環境執法力量的有機互補銜接

在辦理跨省級行政區域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中,涉案省(自治區、直轄市)相互信任,互通信息,積極溝通,高效協作,被傾倒地第一時間通報危險廢物來源地,來源地生態環境部門第一時間部署摸排,兩地召開案件分析會並聯合執法,形成環境執法合力,共同打擊跨省非法轉移、傾倒危險廢物違法犯罪行爲。

2、生態環保網格化打通監管“神經末梢”

網格員巡查是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前沿哨兵,發現並上報疑似線索,有效延伸了監管觸角,各地可通過生態環保網格化和信息化平臺建設,立即組織控制現場,處置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實現精準執法、高效執法。

三、江西省撫州市趙某等人非法跨省轉移、填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啓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案情簡介]

2018年6月7日,江西省撫州市東鄉區王橋鎮政府反映轄區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險廢物的情況,撫州市東鄉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東鄉生態環境局)會同撫州市東鄉區公安局隨即開展調查。

經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間,浙江籍李某夥同江西籍趙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別將湖北某生藥物原料公司(醫藥製造業,沈某名下)產生的蒸餾殘渣和湖北另一製藥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用貨車多次非法轉運至江西省本案現場堆存(以下簡稱Ⅱ區和Ⅲ區)。隨後,趙某和官某擔心被發現,將Ⅱ區和Ⅲ區堆存的危險廢物就地挖坑掩埋。經檢測分析,填埋物屬於具有易燃性的危險廢物;周邊土壤中鎳、總石油烴、乙苯的含量均超過第二類建設用地篩選值;地表水中石油類指標超地表水V類限值300多倍。

目前案發地非法填埋的危險廢物已由當地鎮政府委託挖出、稱重(共500餘噸),並全部妥善處置。被污染土地擬於2022年完成生態修復工作。

[查處情況]

2020年12月28日,撫州東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1)被告人趙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同時追繳被告人趙某、官某和李某違法所得。

(2)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

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撫州市東鄉區人民法院結合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判決如下:

趙某、官某、李某和沈某連帶承擔Ⅲ區開挖產生費用、轉移處置費、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環境應急監測費用等支出計人民幣1,619,778元,趙某、官某、李某、沈某連帶承擔Ⅲ區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計人民幣754,080元。

趙某、官某、李某連帶承擔Ⅱ區開挖產生費用、轉移處置費、環境損害鑑定評估費、環境應急監測費用等支出計人民幣298,098元;趙某、官某、李某連帶承擔Ⅱ區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計人民幣3,242,992元。

[案件啓示]

兩法銜接及時,啓動民事公益訴訟

各地在環境污染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及時啓動兩法銜接機制,公安機關儘早介入案件調查可以快速固定關鍵證據,檢察機關可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踐行生態有價、損害必償的精神。

四、山東省濟寧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過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落實聯勤聯動機制,快速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爲。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2日,山東省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以下簡稱鄒城市分局)接鎮政府反映,該鎮一院落內傾倒有不明固體廢物。執法人員立即啓動聯勤聯動機制,會同鄒城市公安局赴現場進行調查。

經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夥同崔某聯繫江蘇籍張某從浙江和上海等地將固體廢物(部分爲危險廢物)非法轉移至山東省境內中轉後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將其中一車危險廢物傾倒於臨沂市平邑縣境內並將另外三車危險廢物存放至李某乙舊廠房內,被平邑縣生態環境部門發現,李某甲被刑事處理(現仍在羈押),傾倒的危險廢物已由平邑縣生態環境部門妥善處置。2021年3月,李某乙夥同孔某等人將三車危險廢物傾倒於濟寧市本次案發地。

經檢測,傾倒現場遺留廢液pH值小於2,屬於具有腐蝕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周邊土壤中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的含量超過第二類建設用地管制值。爲儘快清除污染源,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鄒城市政府啓動了應急資金妥善處置危險廢物10餘噸和受污染的土壤800餘噸。

[查處情況]

2021年4月12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鄒城市分局在明確傾倒廢液屬性後將該案移送鄒城市公安局。鄒城市公安局於當日立案併成立專案組。專案組結合前期摸排成果,用2日時間赴山東省內多地查清以李某爲首的非法收集、轉運、傾倒危廢“產業鏈”。2021年4月,7名涉案人員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鄒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0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對7名涉案人員提起公訴。

[案件啓示]

充分發揮聯勤聯動機制,快速偵破此類案件

生態環境部門自得到線索即啓動聯勤聯動機制,與公安局民警取得聯繫一同赴現場進行勘驗,通過快速介入提高案件辦理效率,避免了線索消逝。

五、山東省德州市王某等人涉嫌非法填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暢通環境違法犯罪線索舉報渠道。

2、跨省協同辦案,抓獲從產生到傾倒危險廢物全鏈條涉案嫌疑人。

[案情簡介]

2021年1月,一名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舉報“德州市臨邑縣王某在其水產養殖院內填埋不明廢物”。根據線索,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公安局、德州市生態環境局臨邑分局及涉案街道辦事處立即進行調查,並在第一時間與危廢轉出地(江蘇、甘肅)取得聯繫,三地各部門相互協同辦案,順利摸清整條非法利益鏈,將產廢單位和非法傾倒危廢的犯罪嫌疑人一舉抓獲。

經查,嫌疑人王某在臨邑縣從事水產養殖工作並將院落租賃給單某存放貨物。2020年5月,單某將約30噸黑色活性炭和約10噸白色粉末堆放在院內,2020年7月,王某將黑色活性炭和白色粉末在院內進行填埋。經溯源,王某養殖場院內填埋的廢活性炭來源於江蘇某化工企業,白色粉末爲廢苯甲酸,來源於甘肅某生物科技企業。

經檢測,臨邑縣王某養殖場內填埋的黑色和白色固體廢物甲苯浸出濃度超規定限值,均爲具有浸出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共約40噸。

結合填埋物危險特性,爲避免污染進一步擴散,經生態環境部門、公安和檢察機關共同研究,決定在雨季來臨之前將被填埋的危險廢物應急清運至危廢處置單位妥善貯存,現場共清運危險廢物和污染土壤200餘噸。

[查處情況]

2021年4月17日,德州市臨邑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9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啓示]

1、積極在執法實踐中摸索跨省聯動執法合作方式,形成聯動長效機制

建立或簽訂跨省級行政區域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的案件執法聯動機制或協議可以將各地環境執法力量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協作制度化、規範化,增進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合作,加強配合,分享交流經驗做法,瞭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辦理危險廢物環境案件中的重點和難點,互通有無,取長補短。

2、擴寬舉報渠道,重視舉報線索,完善獎勵機制

危險廢物非法跨省轉移傾倒處置往往具有隱蔽性,需要加強基層環保宣傳力度,擴大環境違法問題發現渠道,發動案件知情人積極舉報。

六、湖南省婁底市戴某某等人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建立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跨部門長效聯動機制,實現兩法銜接工作。

2、利用無人機航拍偵查,結合大數據分析,偵破案件。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羣衆舉報稱,婁星區某廢棄磚廠內散出刺激性氣味。執法人員迅速赴現場進行查勘並調來挖機挖掘出數十個鐵皮桶,桶內物體疑似工業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根據辦案經驗,主辦人員判斷該舉報可能爲涉及非法傾倒填埋大量疑似危險廢物的重大案件,因此立即上報,同時將案情通報給婁底市公安局婁星公安分局(以下簡稱婁星公安分局)。當日,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婁星公安分局赴現場開展勘查,並聯絡專業人員進行採樣分析並採取應急管控措施,規範開展危險廢物鑑定工作。

2018年12月26日,湖南省婁底市婁星區政府成立由婁星公安分局和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婁星分局組成“12·25”非法傾倒填埋涉危險廢物案件聯合調查組,並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應急清理並妥善處置現場非法傾倒填埋的危險廢物。

案發後,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梳理辦案難點,積極與公安和檢察機關對接,多次推動召開“12·25”案件聯席會議,4天赴四川、貴州、重慶、湖北等多個省份調查取證,形成案卷共20餘卷。在遇到案件瓶頸時,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通過查看沿線卡口視頻錄像40餘萬條、追查可疑運輸車輛500餘輛、無人機航拍偵查可疑區域20多處,公安機關通過大數據分析對疑似作案人員進行追查,最終將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

經查,2017年以來被告人戴某、李某等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聯繫湖南省懷化、長沙等地企業,以遠低於市場的價格非法收集危險廢物共計300餘噸。被告人戴某、李某將其中100餘噸危險廢物交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被告人楊某進行處理,楊某將部分危險廢物交由同樣無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被告人呂某、廖某處理。2018年12月24日,呂某、廖某聯絡挖機和貨車將245桶50餘噸危險廢物直接傾倒、掩埋在本次案發地。涉案填埋物爲湖南某公司產生的蒸餾釜殘渣和廢活性炭等危險廢物,造成周邊大氣和土壤污染。

“12·25”環境污染案件具有涉案危險廢物種類多、數量大、成分雜,涉案人員多、區域廣、時間長等特點。本案涉及湖南省多個地州市和四川、貴州、重慶、河南、湖北、廣東等多省的部分城市;涉案人員達11名,爲專業從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黑色產業鏈的犯罪團伙,極具反偵察意識,給偵破造成了重重阻難。

[查處情況]

1、處罰情況

檢察機關依法對戴某某等8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取保2人,另案處理1人,2020年8月,婁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1)戴某某、李某某、郭某、呂某某、黃某某、陽某某、何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至一年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2)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2、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情況

目前,婁底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生態環境部等11部委印發的《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和《湖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啓動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賠償生態損害賠償金6,123,680元,現場已修復到位。

[案件啓示]

積極整合各部門優勢,建立聯動機制,實現案件辦理的突破

建立“生態環境+公安+檢察”聯動機制可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對出現的問題隨時會商,通過梳理案件難點、明確辦案思路、嚴謹推進調查取證,確保該案件移交程序的規範合法、調查取證合法合規、案卷移送起訴高質量。在辦案前期生態環境部門調查過程中,公安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以辦理刑事案件的標準對前期現場採樣、人員訪談、調查筆錄製作等全過程進行指導跟蹤,防止出現程序違法情況,保障案件順利辦結。辦案過程中充分發揮各部門各自的辦案優勢,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手段,通過大數據分析等方法,實現證據的快速固定和提高“查、打、訴”一體無縫銜接的辦案效能。

七、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4·30”樑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轉移、傾倒鋁灰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快速認定鋁灰(渣)的危險特性,加快案件辦理。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北流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北流生態環境局)接到羣衆舉報稱,北流市某鎮一倉庫疑似非法貯存鋁灰渣。北流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立即赴該倉庫調查。經查,倉庫內堆放蛇皮袋包裝的疑似鋁灰(渣)固體約400噸,倉庫前停靠的8輛大貨車上裝載同類固體約200餘噸,共計約600餘噸。

經進一步調查,該黑色固體系犯罪嫌疑人樑某在未辦理合法手續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中間人蘇某某介紹從黃某某處非法轉移獲得,並收取一定的處置費,準備用於製造水泥磚,由黃某某負責運輸並安排司機。呂某某等8名司機在明知“貨物”與貨運單不相符、貨運手續不全且“貨物”有刺激性氣味、可能是危險物品的情況下,仍然承接運輸業務,將疑似鋁灰(渣)從廣東省多個城市收運到北流市該鎮倉庫內,前後運輸總共20車次。經委託鑑定,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結合溯源分析,認定該黑色固體爲鋁灰(渣),是具有反應性和毒性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總量約650餘噸。

此外,經生態環境部門和公安機關的深挖細查,相繼在玉林市玉州區、容縣、陸川縣、博白縣等地另查獲12起非法轉移、貯存、處置、傾倒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爲。其中玉州區1起非法傾倒填埋約120噸危險廢物鋁灰(渣)的案件是北流市“4·30”污染環境案犯罪嫌疑人所爲。目前已將玉州區非法傾倒填埋危險廢物鋁灰(渣)環境違法犯罪行爲納入北流市“4·30”污染環境案併案查處,其餘案件正在另案偵辦中。

[查處情況]

目前,玉林市生態環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調市縣兩級人員組成6個涉固體廢物環境污染案件專項工作組共53人,赴廣東、廣西各地調查取證、追蹤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獲涉案固體廢物來源企業(窩點)6家(個)。目前北流市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批准逮捕樑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案件啓示]

提高鋁灰(渣)環境管控,加大鋁灰(渣)監管、執法和利用處置技術扶持力度

我國是鋁業大國,每年產生大量鋁灰(渣)。鋁灰(渣)遇水會發生反應,釋放氨氣,受潮也容易自燃,非法傾倒鋁灰(渣)會造成較大健康和環境風險。根據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國家危險廢物鑑別相關標準,鋁灰(渣)屬於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進一步明確了鋁灰(渣)的危險廢物屬性。

產生鋁灰(渣)的企業應切實做好相關污染防治工作,嚴格落實危險廢物相關法律制度要求,對產生的鋁灰(渣)如實申報登記,進行管理計劃備案以及落實好源頭分類、應急預案和業務培訓。生態環境部門也需要加強對鋁灰的環境過程監管,依法從嚴執法,加強環境違法犯罪線索信息共享,嚴厲打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爲。

八、陝西省渭南市張某等人利用廢鉛蓄電池非法煉鉛污染環境案

[典型做法]

1、司法銜接及時,部門高效聯動。

2、重視羣衆舉報,擴展案件線索渠道。

[案情簡介]

2019年6月11日,渭南市生態環境局蒲城分局(以下簡稱蒲城分局)接到羣衆微信投訴平臺舉報稱,渭南市蒲城縣某硫酸廠內有人非法處置廢鉛蓄電池,造成環境污染,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調查,發現涉事硫酸廠東北角一廢棄廠房內的一座非法煉鉛爐正在生產,相關人員已全部逃逸。

蒲城分局立即啓動聯動機制,公安、檢察機關當日即介入開展排查,封鎖案發現場。同時召開聯席會議,各部門各司其責,由檢察院負責案件的取證指導,公安刑警大隊進行現場勘察取證,公安環食藥大隊負責控制現場並動用技偵手段鎖定嫌疑人,由蒲城分局負責現場檢查筆錄的製作、資料取證、監測、案發現場的危險廢物及相關物品的查扣等。

經查,2019年5月底至6月11日期間,張某等先後八次前往寧夏、四川、山東等地購買廢鉛酸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HW49)共247。44噸,且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在涉事硫酸廠利用廢蓄電池非法煉鉛,並利用滲坑排放酸液。經檢測,土滲坑內的酸液壤pH值爲0。65,鉛含量最高爲40。6mg/L,周邊土壤也受到污染。

[查處情況]

2020年10月21日,蒲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陳某某、李某金等8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三年不等,其中金某某、楊某某、郭某、李某生和馬某等5人宣告緩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張某、李某金2人不服判決,向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0年12月18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案件啓示]

1、司法銜接及時,部門高效聯動

司法銜接及時,各部門高效聯動,動用高科技手段鎖定嫌疑人。在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時,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全程指導,指明方向,公安機關動用技偵手段鎖定嫌疑人,赴涉案省調查取證,將案件涉案人員一網打盡,爲以後辦理同類案件積累寶貴經驗。

2、重視羣衆舉報,擴展案件線索渠道

對違法地點較爲偏僻的案件,線索來源和後期順利查辦離不開附近羣衆的全力配合,執法人員第一時間赴現場調查並保護、固定證據,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爲嚴厲打擊,進一步提升人民羣衆環境幸福感和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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