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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精選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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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

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精選6篇)作文

全區各經營主體及相關單位:

節日期間是消費旺季、出行高峯。爲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防止發生各類價格違法行爲,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節日期間重要民生商品及相關服務的市場價格穩定,保障人民羣衆度過祥和歡樂的假期,現就規範全區市場價格行爲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市場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自覺維護市場秩序,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規範開展經營活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供穩價工作。

二、全區各商場、超市、零售便民店等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和規範商業促銷行爲,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價格(收費)公示欄或標籤,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收費標準)發生變動時,經營者應當及時調整相應標價和收費系統。任何市場經營者不得借節假日之機串通漲價、囤積居奇、哄擡價格、牟取暴利以及散佈漲價謠言;不得無故大幅提高糧油肉蛋奶和蔬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銷售價格,要將進銷差價嚴格控制在合理範圍內。線上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各餐飲住宿、美容美髮、洗車、家政服務等服務行業要履行價格承諾,價格如有變化的,需提前明碼標價並告知消費者,嚴禁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禁止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並收費、不得價外加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零售藥店、藥品及醫療用品批發企業等相關單位要依法合理制定價格,不得藉機大幅提高醫藥用品的銷售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銷售的醫藥用品要標明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信息,做到真實準確、標識醒目、貨籤對位。

五、各停車場等經營者要自覺規範價格行爲,維護停車市場的價格秩序,嚴格落實價格收費公示制度和相關優惠政策。嚴禁擅自漲價、價外收費、誤導性標示等違法行爲發生。

六、旅遊景區等單位,要做好門票、停車服務、遊樂設施等價格公示,同時嚴格規範景區內小商品、餐飲、住宿、旅遊特色產品等延伸服務經營者價格行爲。不得違反政府定價和指導價規定,擅自提高門票價格或銷售“園中園”門票。

七、客運經營企業要樹立良好的窗口形象,認真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做好價格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嚴禁價外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爲。

八、嚴禁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趁節日之機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除生產經營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九、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要充分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聯合漲價、操縱市場價格。要積極引導行業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最高可處5000元罰款;對價格欺詐行爲,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對哄擡價格行爲,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本提醒告誡之日起,全區各經營主體和相關單位要按本提醒告誡書的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規範價格行爲。市場監管、發改、旅遊、交通、商務等部門加強對重點區域、重要民生商品及相關行業價格行爲的監督檢查,確保全區重要民生商品及相關服務市場價格秩序平穩有序。同時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各類違法行爲,將按照法定程序第一時間介入調查,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依法予以從重處置,並通過新聞媒體公開曝光。

請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市場價格行爲予以監督,若發現相關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爲,請保存好票據憑證等證據資料,及時撥打“12345”心連心服務熱線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篇二: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

各有關經營者:

爲進一步規範我市節日市場價格行爲,保障糧食、蔬菜、肉類、旅遊、餐飲、住宿、能源、防疫物資、菸酒茶葉、交通運輸等重要民生商品(含服務,下同)和節日消費商品供應充足、價格穩定,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營造健康有序的節日市場秩序,現對相關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增強責任意識。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自願、平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遵循商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加強價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供穩價工作,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依法明碼標價。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做到商品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維護價格公平。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於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涉疫物資。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規範促銷行爲。開展促銷活動時,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不得實施虛假優惠折價或者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違法行爲。

五、注重消費維權。重視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售後服務體系,加強對員工的培訓和管理,及時、積極處置消費投訴,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爲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爲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實施哄擡價格等行爲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我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明碼標價、價格欺詐、哄擡價格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爲。各級發改部門將加強市場價格監測,提高對購銷情況、供應秩序的關注度,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廣大羣衆如遇到價格糾紛或者發現價格違法行爲,請保存好相關證據並撥打“12315”熱線電話或直接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篇三: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

全市節日消費相關市場經營者:

爲進一步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爲,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節日消費市場價格秩序,__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對全市節日消費相關市場經營者的價格行爲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價格自律,守法誠信經營,不得利用價格手段侵犯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經營者在線上線下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根據商品和服務、行業、區域等特點,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銷售商品的要標明商品的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等信息,提供服務的要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價格標準及計價方法等信息,線上線下同步一致,標價內容做到真實準確、貨籤對位、標識醒目;要嚴格履行價格承諾,價格變動時要及時調整相應標價,避免誤導消費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擡價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景區景點、出租車、停車場、道路收費站等,要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和優惠政策,不得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複收費、擴大範圍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計費方式收費以及不落實“綠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費優惠政策;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賓館酒店、商場超市、集貿市場、餐飲單位等,應當增強社會責任感,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爲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四、經營者採取贈送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名和數量,贈品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應當標示贈品在同一經營場所當前銷售價格;實行先消費後結算方式提供服務的,除進行明碼標價外,還應當在結算前向消費者出具結算清單,列明所消費的服務項目、價格以及總收費金額等信息。

五、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爲:

(一)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爲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二)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四)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七)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時,拒不按約定折抵價款;

(八)其他價格欺詐行爲。

同時,提示各食鹽經營者:近期受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影響,消費者對食鹽購買量大幅上升。請各食鹽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採取多種措施組織食鹽貨源,保障市場供應。不得相互串通、捏造散佈漲價信息,不得大幅提高食鹽的銷售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本提醒告誡書自發布之日起,各經營者應認真對照提醒告誡內容開展自查自糾,規範自身的價格行爲。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並持續加強對節日消費相關市場價格行爲的監督檢查,對經提醒告誡後仍未整改規範、羣衆反映強烈的價格違法行爲,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情節惡劣、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違法案件將予以公開曝光。

歡迎廣大羣衆和社會各界對我市節日消費相關市場經營者的價格行爲進行監督,若發現價格違法行爲,請保存好票據、影像等證據。投訴舉報電話:12315。

篇四: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

全縣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爲進一步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穩定肉、蛋、菜、米、面、油、藥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價格水平,現就有關事項提醒告誡如下:

一、經營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__號)、《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__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切實體現社會責任擔當,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衆利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

二、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依法公開標示價格等信息,標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價格和計價單位,做到真實準確、貨籤對位、標識醒目,價格變動要及時調整更換標價。

三、按照有關規定,禁止存在以下價格違法行爲:

(一)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二)謊稱商品和服務價格爲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三)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圖片或者視頻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

(四)以低價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以高價進行結算;

(五)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七)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八)其他價格違法行爲。

自本提醒告誡書發佈之日起,各經營者應加強價格自律,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依法依規開展自查整改。

市場監管部門將對商品的價格實施重點監管,對提醒告誡仍不整改規範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處罰,並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歡迎社會各界和廣大羣衆對商品價格和質量進行監督,發現有上述違法行爲的,可通過12315、12345平臺投訴舉報。

篇五: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

廣大經營者及相關單位:

爲切實加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監管,規範節日假期市場價格秩序,現對全區各行業經營者及相關單位提出如下價格提醒告誡:

一、要嚴格遵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切實加強價格自律,規範價格行爲,自覺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和價格公示制度,要做到價籤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調整。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各殯葬服務單位要做好收費公示,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殯葬服務收費項目、收費範圍、收費標準、計費單位、收費依據、減免政策、服務流程、服務規範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四、各商場、超市、專賣店等要依法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虛假標價、模糊標價、虛假折扣、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等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要如實標示饋贈品的品名和數量,嚴格履行價格承諾;帶有價格附加條件的,應如實標示,不得含糊標示。

五、各景點景區、賓館酒店等旅遊相關商品和服務收費要落實自身價格承諾,嚴格執行國家票價政策,落實優惠、減免措施,屬於自願購買的商業保險不得強制消費者進行購買。嚴禁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不落實優惠政策等違法行爲。

六、停車服務收費主體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收費公示牌應設置在停車場所及繳費地點等顯著位置,標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嚴禁超標準收費或變相多收費。

七、各機動車檢測經營主體檢測機動車收費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並在其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價目表,價目表要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對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標價要素。各機動車檢測經營主體不得相互串通,以會議、微信羣(平臺)、口頭約定等方式合謀漲價,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不準相互串通橫向壟斷,不準達成實施縱向壟斷協議,不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八、對各類價格違法行爲,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視違法情況和情節輕重處罰款,最高處50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自本提醒告誡書發佈之日起,各經營者應當立即按本提醒告誡書的要求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範價格行爲。清明節期間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市場價格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哄擡物價、價格欺詐、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爲,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歡迎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對有關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爲進行監督,若發現存在價格違法行爲,請及時撥打12315或12345舉報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篇六:關於維護節日期間市場價格秩序的提醒告誡書

全市各酒店旅館、餐飲食品、遊樂場所、景區景點、交通運輸等旅遊行業經營者:

爲進一步規範我市節日旅遊市場價格行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旅遊消費市場價格秩序,現就規範節日旅遊市場價格行爲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誠實守信、合法合規經營,切實履行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各經營者及相關單位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做到真實準確、貨籤對位、標識醒目,標示價格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誘導消費者進行交易。

三、各餐飲服務單位經營場所的菜單或者電子顯示屏等有形載體所標示的菜品價格及收費標準應當符合明碼標價的要求,字體大小清晰醒目,必須在醒目位置明確標明當日價格或當時價格。

四、旅遊景區景點必須在售票處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示收費標準、依據、投訴電話等。實行政府定價的旅遊景區景點門票及交通運輸服務項目價格應嚴格執行政府定價和優惠、減免措施,不得違規設置“園中園”門票,景區景點內商品零售網點等均應實行明碼標價。

五、各酒店旅館、民宿行業經營者要自覺依法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清晰醒目,價格變動及時調整。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不得散佈漲價謠言,不得誤導欺詐消費者,不得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六、客運經營企業、出租車、停車場要規範經營、明碼標價,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做好價格公示工作,自覺接受羣衆監督,嚴禁價外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爲。

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後,各相關單位(經營主體)要認真對照要求,積極開展自查整改。對仍不整改、擾亂旅遊市場價格秩序的,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置,並聯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消費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消費憑證,以便在發生消費糾紛時有據可依,遇到消費糾紛時,要及時聯繫商家協商處理,無法協商或發現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爲,可撥打“12315”消費維權熱線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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